收集运输单位操作规程是什么?
1、告知并要求改正:收集、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应当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现场改正到位的,应当予以清运;现场无管理责任人、
驻守人员或者不能及时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在交付点张贴《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告知单》,明确混合垃圾类别、改正期限等,要求管理责任人限期改正。收集、运输单位应将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及时报告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在要求改正的期限内不予收运。在改正期限内改正到位的,管理责任人可通知收集运输单位另行排班予以清运,或由收集运输单位根据常规收运频次在下一次清运时予以清运。对不符合标准的湿垃圾和干垃圾,在要求改正期限内均纳入干垃圾收运系统予以清运,并在《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标准告知单》明确告示。对单位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对居住区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2、拒绝收运并报告:在要求改正期限结束后,收集、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仍然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对混合垃圾拒绝收运。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在交付点张贴《拒绝收运生活垃圾告知单》,明确拒绝收运的垃圾类别、起始时间,对混合垃圾进行拍照留证。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拒绝收运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在拒绝收运当日报告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及时汇总报送区绿化市容部门。
3、恢复收运:收集、运输单位根据所在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意见,及时恢复对拒绝收运单位、居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管理责任人在被拒绝收运当日即采取改正措施,并经收集、运输单位确认达到分类质量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可直接向收集、运输单位申请恢复收集、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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