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013257886
  • info@thinkit.co
  •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22、124号2112房
  • 响应迅速,拿证更快绿色通道办理拿证快人一步

  • 收费透明,无套路价格实惠无隐形收费

  • 优质服务体验700+业务全生命服务

新闻资讯
   主页 > 新闻资讯 > 企业动态

ISO9001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程序流程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1-25 19:00  浏览:

  ISO9001认证咨询流程如下:

  认证咨询流程:

  提交申请---->签定合同---->咨询师进驻---->制定计划---->体系建设(质量手册编定、程序文件编定)---->文件审定---->运行辅导---->自查及纠正---->评审辅导---->咨询总结---->审核文件---->现场审核---->纠正措施---->批准---->注册颁证.

  ISO9001认证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具体如下:

  1.ISO9001认证质量体系的申请:

  1.1.申请人提交一份正式的应由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或其附件应包括:

  1)申请方简况, 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关人力和技术资源。

  2)申请ISO9001认证的覆盖的产品或服务范围。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必要时提供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有关质量体系及活动的一般信息。

  5)申请人同意遵守认证要求, 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

  6)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的标准其他引用文件说明。

  1.2.我司在收到申请方申请材料之日起, 经合同评审以后30天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改进后受理的决定, 并通知委托方(受审核方)。以确保:

  A.认证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 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B.认证机构与申请方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C.对于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 运作场所及一些特殊要求, 如申请方使用的语言等,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认证;

  1.3.双方签订“质量体系认证合同”。

  1.4.对收到的信息将用于现场审核评定的准备。认证机构承诺保密并妥善保管。

  2.现场审核前的准备

  2.1.在现场审核前, 申请方的ISO9001标准建立的文件化质量体系,运行时间应达到3个月,至少提前2个月向认证中心提交质量手册及所需相关文件。

  2.2.认证机构准备组建审核组, 指定专职审核员或审核组长作为正式审核的一部分进行质量手册审查、审查以后填写《质量手册审查表》通知受审核方, 并保存记录。

  2.3.认证机构应准备在文件审查通过以后, 与受审核方协商确定审核日期并考虑必要的管理安排。在初次审核前,受审核方应至少提供一次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的实施记录。

  2.4.认证机构任命一个合格的审核组, 确定审核组长、组成审核组代表认证中心实施现场审核。

  A.审核组成员由国家注册审核员担任。

  B.必要时聘请专1业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核。

  C.审核组成员、专家姓名。

  由认证机构提前通知受审核方并提醒受审核方对所指派审核员和专家是否有异议。如以上人员与受审核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 受审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 但必须征得系认证中心的同意。

  2.5.认证机构正式任命审核组, 编制审核计划, 审核计划和日期应得到受审核方的同意, 必要时在编制审核计划之前安排初访受审核方, 察看现场, 了解特殊要求。

  3.现场审核:

  审核依据受审核方选定的认证标准, 在合同确定的产品范围内审核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主要程序为:

  3.1.召开会议:

  A.介绍审核组成员及分工。

  B.明确审核目的, 依据文件和范围。

  C.说明审核方式, 确认审核计划及需要澄清的问题。

  3.2.实施现场审核.

  收集证据对不符合项写出不符合报告单.对不符合项类型评价的原则是:

  A.严重不符合项主要指:质量体系与约定的质量体系标准或文件的要求不符; 造成系统性区域性严重失效的不符合或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符合,可直接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B.轻微的(或一般的)不符合项主要指:孤立的人为错误;文件偶尔未被遵守造成后果不严重, 对系统不会产生重要影响的不符合等。

  3.3.审核组编写审核报告做出审核结论, 其审核结论有三种情况:

  1)没有或仅有少量的一般不符合, 可建议通过认证。

  2)存在多个严重不符合, 短期内不可能改正, 则建议不予通过认证。

  3)存在个别严重不符合, 短期内可能改正, 则建议推迟通过认证。

  3.4.向受审核方通报审核情况、结论。

  3.5.召开末次会议, 宣读审核报告, 受审方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

  3.6.认证机构跟踪受审方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效果。

  4.认证批准

  4.1.认证机构对审核结论进行审定、批准自现场审核后一个月内迟不超过二个月通知受审核方, 并纳入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4.2.认证机构负责认证合格后注册登记颁发由认证机构总经理批准的认证证书, 并在指定的出版物上公布质量体系认证注册单位名录。

  公布和公告的范围包括:认证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应信息(产品范围、质量保证模式标准、批准日期、证书编号等)。

  4.3.对不能批准认证的企业, 认证机构要给予正式通知, 说明未能通过的理由, 企业再次提出申请, 至少需经6个月后才能受理。

返回